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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住超1个月,或须办居住证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08: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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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5月28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发布《辽宁省实有人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的登记办法做出详细规定。

  另外,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所服务小区居民实有人口信息,定期报送实有人口管理中心。

  居住1个月以上:须办居住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寄住人口拟在寄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天内到当地实有人口管理中心申报寄住登记。寄住人口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提供寄住地出具的寄住证明。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天内到当地实有人口管理中心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在旅馆居住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以上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同时,在我省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拟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最长有效3年:可享10项权益

  办法中规定,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居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持有我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二)申请政府公租房;(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四)办理港、澳、台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五)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七)与其共同生活的适龄子女参加我省义务教育;(八)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九)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十)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逾期不补办:责令限期离开

  违反本办法规定,寄住人口、流动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办,处50元罚款,并按个人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评价体系;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居住地。

  更详细内容可登录“辽宁法制网”(网址:http://www.lnlaw.gov.cn),于2012年6月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箱:fzbhy@sohu.com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本报记者刘钊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邮政编码: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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