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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06: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湖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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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问题,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就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实行地方立法十分必要。昨日,《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突出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轮延包以来,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有的地方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有的地方侵占、截留、扣缴、挪用征地补偿费;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侵犯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

  条例草案就此规定:“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征收、占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引导集中连片流转承包地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趋势。当前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地方采取行政命令搞土地集并,越俎代庖流转农户承包地;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手续不全、信息不畅、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慢、效率低,并易引发土地承包纠纷。有的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因农户自己不耕种又没有进行流转而出现撂荒。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及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土地流转基准价格指导。”“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时,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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