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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8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下午,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关于《山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卫生间、浴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机房系统。
《条例(草案)》明确了11种公共区域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范围,其中,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国家机关及其涉密场所;重点建设工程、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通信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研制、生产等单位;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教育、科研、医疗、文化和体育场所等,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安装技防产品或系统。
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公共区域系统设备、设施的;无故中断或者妨碍公共区域系统的正常使用的;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公共区域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的;在涉及他人隐私区域安装机房系统的,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