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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 资料图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近日开庭审理,本网记者以公民身份旁听。截止开庭当日,“荣华月饼”纠纷已持续152个月共4635天。
5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诉讼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两个辩论焦点: “荣华月饼”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中山市今明公司以及苏国荣的顺德荣华公司是否构成对香港荣华的不正当竞争”展开质证和辩论。(记者注:2006年,香港荣华、东莞荣华曾以中山今明公司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包装装潢侵犯了自己“花好月圆”注册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苏国荣与顺德荣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顺德荣华的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律师说,“荣华月饼”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解释说: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基本前提,是使用要合法,但香港荣华一直没有合法注册荣华商标,是侵权使用。
对此,香港荣华委托代理人温旭律师针锋相对:“香港荣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是作为商品名称在使用,与对方的简体荣华商标不一致,并且早在1997年苏国荣获得受让商标前,‘荣华月饼’称谓就已经使用”。
温旭特别提及香港荣华1995年和1996年连续两年独家冠名,赞助世界女排大奖赛和世界羽毛球精英赛等重大体育赛事,并说其“荣华”商誉由此在国内拓展开来。
顺德荣华的另一代理人刘春田教授表示:荣华商标具有绝对权利,经政府行政部门审批获得;香港荣华是经过使用产生的相对权利,相对权利产生的权利没有资格挑战绝对权利。
对此说法,东莞荣华的代理人马东晓律师回应说:“虽然简体荣华商标具有绝对权利,但香港荣华拥有‘花好月圆’图形商标也具有绝对权利。”
温旭律师回应顺德荣华委托代理人时提出,注册商标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是必须规范使用,如不规范使用则不受保护。顺德荣华既然有自己的商标,为何在取得商标后一直模仿香港荣华“荣华月饼”的铁盒形状、设计图案,不按照规范使用自己商标,非要跟香港荣华的一样?
香港荣华的另一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阐述了如下辩论意见:荣华商标不是简单的文字商标,而是由一个变形的简体“荣华”汉字加圆圈组成的图文商标,而“荣华月饼”是横排的繁体字,通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形成自己的特点,即香港特有的中文繁体字、横式排列,与月饼共同使用等。苏国荣受让的荣华简体带圈商标在2000年前没有使用过,即使在2000年后使用,其与繁体字的荣华月饼完全具有区别的特质,形成各自的指代关联性,如果各自规范使用,不会发生混淆。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有无调解可能。香港荣华表示,纠纷这么多年来,香港荣华一直积极寻求调解,但调解需要有前提,那就是双方各自规范使用包装装潢和商标,即,如果顺德荣华不使用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花好月圆”及包装图案,在各自规范使用“繁体字荣华月饼”及简体字荣华带圈并能区分双方商品的情形下可以接受调解。
苏国荣则表示,如果香港荣华与东莞荣华坚持侵权使用荣华商标,无法调解。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吕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