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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一男子先前被大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内又故意滋事伤害他人。
据了解,2008年5月4日23时许,在大通县桥头镇的飞鱼网吧内,马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随后离开网吧后通知了朋友刘某、祝某前往网吧帮自己“报仇”。刘某、祝某当时携带了军刺、砍刀等作案工具到达该网吧,在找到马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将马某砍伤,经大通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的面部、胸部锐器损伤为重伤。在事后调查中得知,行凶的祝某先前曾因为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判了缓刑,行凶时正在缓刑期内。
针对这一情况,5月19日,大通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祝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部分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马某也书面请求对祝某从轻处罚,故依法对祝某减轻处罚。同日大通县法院撤销了2007年对祝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对祝某作出了新的判决:判决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