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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残疾证须民政证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09: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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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亚经贸报接到很多读者咨询残疾人就业、教育、残疾人证办理等有关问题,本期栏目请省残联、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解答。

  欢迎读者将想询问的政策问题反映给我们。本报热线:0431-88488911。

  残疾证须指定医院评定等级

  市民黄女士:我原户口所在地在吉林延边,军人残疾证也是在那里办的,现要转到山东省青岛,请问跨省转残疾证需要怎么办理?

  省民政厅:按照《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伤残人员跨省迁移、迁出本省的,由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出具《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连同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一并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单位应为残疾职工办社保

  市民刘女士:残疾人在就业时工资待遇上国家对用人单位有哪些规定,请问残疾人有何权益保障?

  省残联: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残疾人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残疾人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理由拒绝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或者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威胁、强迫残疾人职工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社会保险、医疗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年底前全部成立特教高中班

  市民李先生:今年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政府将有什么举措,请问对于一些有特长的残疾儿童有哪些发展途径?

  省残联:在《吉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2010―2012年)》中提到,到2012年年底,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全部建成,各市(州)全部成立特殊教育高中班(职业班)。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力争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实现随班就读。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任务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

  同时,实施“特殊人才培养工程”,积极发现、培养残疾人中具有各种特殊才艺、技能的人才,进行评选表彰,命名称号。搭建技能大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展示舞台,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支持长春大学办好特殊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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