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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理工学院一大四男生猥亵女同学,遭到对方反抗后将其杀害一案备受关注。5月24日下午,东莞中院向敖翔和被害女生家属送达判决书,被告人敖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父母人民币50余万元。(5月25日新华网)
对于死缓的判决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不服,要求判处敖翔死刑立即执行,与此同时,受害者男友也将其为受害者制作的视频放上网,视频中,受害者纯真美丽的笑容衬得施暴者令人发指的恶行愈发丑恶凶残,一时间不少善良的网友也开始大声疾呼“要还被害者一个公平,不立即判处凶手死刑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激烈言论。
不足以平民愤,人民不满意啊!司法部门似乎又面临了一场与舆论的博弈。细数近年来类似案件,司法与舆论似乎是势均力敌:2008年的许霆案,二审判决司法顺从舆论,将被告者一审时的无期徒刑重判为5年有期徒刑;2010年的药家鑫案,司法也在舆论的挟持下判决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死刑。司法似乎总在看舆论的脸色。
然而,司法应该且必须是独立的。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选摘《刑事诉讼法》)
坚持司法独立,从这个基点上来看,司法本不需要与舆论博弈。不可否认,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监督司法公正的手段,并且舆论能够代表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普遍的、共同的意见,能防止一些官员以权谋私歪曲法理,然而这些却决不能作为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借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判决一个人是否获罪,司法审判首先应当依据严格的法律予以判刑,既然依法裁决,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就不应轻易重判,更不能因为舆论导向就“委曲求全”。媒体报道再公正多少也掺杂着记者、编辑的一些个人情感,而善良的人民也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媒体报道所引导,对受害者、施暴者分别产生明显的同情与憎恶,如此产生的舆论对施暴者一方来说也未必就是公正、正确的。因此,司法必须保持独立性,恪守法律法令条约,依法量刑,对被害者和被告者双方进行公平的裁决。
从法理上来讲,东莞女厕案判决结果并未有问题:被告者本来是被判处死刑,因有自首情节才考虑死缓。但受害者家属不服,舆论不接受,很难保证二审时司法不会重新判决,毕竟法理之外不枉人情,司法的天枰是否又会重新倒向民意一方?又或许诚如受害者家属所说“案件细节没有查清楚”,但不管如何,舆论不该在司法领域大行其道,司法也是时候不看舆论的脸色了。当年的美国辛普森案,即使在舆论普遍认定其杀害了妻子的情况下,但由于警方的违法取证以及无法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等原因,最终在刑事诉讼中判定辛普森无罪。且不说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对是错,但至少在司法独立这一块美国做得很好。东莞女厕案的二审可能不久就会开审,当年许霆案的改判的结局,有人评价为“舆论的胜利”,今天的东莞女厕案会不会又重演舆论干预司法独立办案呢?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