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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郴州农民李清卖山寨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1859元。”尽管得知判决的罚金比曾经的2151万元少了十倍,但李红英还是被巨额罚款吓得目瞪口呆,“我们夫妻如何拿得出这么多钱呀?”(《三湘都市报》5月21日)
作为司法纠错机制,再审程序的启动,让这个影响全国的个案公正审判有了更完备的保障,但这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曾经作为判处被告人李清被罚2151万元,突然间锐减至199万元,缩水程度高达10倍,其间的巨大落差,即让当事人迷惑,更让公众不解。
现在,法院并没有向社会公布罚款金额缩水的原因和理由。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出现这个结果,也许是现在的司法机关计算正确,或许是先前法院审判认定金额正确。倘若是前者,如果没有媒体和舆论的持续关注,如果这个案件没有发回重审,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有罚款金额严重缩水的审判结果。因为,如此大的罚单,根本反映了司法人员,要么是素质低下,要么有意陷害人于罪。就目前透露的信息判断,执法者对于这起“天价罚单”案审理,是基于维护本地名牌羊毛衫企业利益。正是因为带着这个执法目的,罚起来自然会出手狠一点,但这一狠劲,不仅使法律丧去了公平与正义,也让法律成为一种被人利用的手段。
单就“天价罚单”缩水一案而言,我觉得,相关执法者有悖基本法律常识。执法者他们原本可以通过常识来对真相做出基本判断,进而努力查找可靠证据,最大限度地给予违法犯罪者公正处罚。然而,从这个案件,包括这次复审程序,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查找证据的信息。正如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所言:“公安机关在搜查李清店铺清点扣押物品时,李清本人未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当场签字捺印,从庭审上警方出示的情况说明看,足以说明假冒名牌羊毛衫的数量不能认定”。
从某种程度上讲,“天价罚单”案也凸显了选择执法的遗憾。放眼当下,我们似乎对类似小虾米式的执行对象,总是出重拳,出乎常人意料。比如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也开出了368万元的巨额罚单。而对大象级执法对象,总是“心太软”,出手软绵绵。比如,达芬奇家具造假案,与李清卖山寨羊毛衫几乎性质相同,有媒体统计其近3年的相关财务报表显示:仅2007年一年,达芬奇在上海的营业收入额就高达1.5亿元,3年来,公司各项销售业绩均呈攀升状态,2010年一年销售额高达4.14亿元。可是,上海工商部门却开出了133.42万元罚单。
两相对照,则不免让人觉得,这样不对称的处罚对李清来说,并不公平,对于遏制制假和售假也未必起到很大的作用。这实在让人忍不住联想:要是这样处罚毒胶囊,普通老百姓就不会担惊受怕了;要是这样处罚康菲石油,漏油问题早就解决了;要是这样处罚地沟油,消费者再也不会用餐之苦了。当然,我们并不是不赞同对卖假羊毛衫的农民进行法律惩罚,只是觉得,执法者不能选择性执法,倘若我们每项执法活动,专门针对小虾米级对象,不惜重拳置于死地,而不是致力于常态性执法,将矛头对准大象级企业,那么,执法者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难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