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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海南文昌政府违法行政续:政府答应“换地”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6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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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南视窗文昌5月25日电近日,人民网海南视窗独家报道了《建医院占市民厂房文昌市民告政府违法行政》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4日,记者从文昌市相关部门确认,李先生提出的“异地搬迁工厂(即交换土地使用权)”要求已经得到文昌政府部门认可。

  据李先生向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介绍,他2002年在文昌市文清大道上建起一家工厂并生产至今,2009年3月,文昌市人民医院搬迁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在该大道上,李先生10亩厂房土地恰好在该项目范围内。对此,文昌市要求收回李先生这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李先生对此举没有异议,还向文昌市国土局打了报告,表示支持,但为了厂房的正常生产,他提出异地搬迁工厂(即交换土地使用权)。

  文昌市国土局则认为,原则上该块土地应以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文昌市政府在2010年3月15日作出《39号决定》,坚持以有偿方式收回李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及补偿。对此,李先生认为文昌市政府程序违法,将文昌市政府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昌市作出的《39号决定》没有适用具体法律条款,没有作出征收房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消。文昌市政府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昌市政府在没有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39号决定》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拆迁地上附着物(其实是厂房)没有法律依据。《39号决定》中决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有2116.4平方米的厂房,且该厂房已具有合法的房产证,因此征用这些房产还应依照《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39号决定》没有让产权人李先生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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