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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钦麟实习生李婧睿)打工青年石玉龙5月9日晚在银川爱伊河抢救落水工友庞小平时,不幸溺水身亡。石玉龙被安葬后,其家属认为这是见义勇为行为,不知该如何申报?昨天,石玉龙的舅舅王培孔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今年3月10日,24岁的石玉龙从中宁县大战场乡来到金凤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5月9日,工友们提议去爱伊河捞鱼改善生活。不料,进入工地刚半个月的庞小平没听劝阻,从一处桥下的斜坡意外滑下。附近的石玉龙赶快组织另外6名工友营救,7人手拉手挽住坡上的铁栏杆一直延伸到水面。突然,距离水面最近的王康和石玉龙手一滑,都掉入水中。最终,王康得救,石玉龙和庞小平溺亡。“石玉龙推了我一把,我才爬上斜坡的。”王康回忆说。
记者采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了解到,201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需要行为人或其亲属到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经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得到相应奖励。
按照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3万元以上奖金,“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由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奖金可累积享受。另外,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奖金。
“至于石玉龙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还需金凤区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确认。”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