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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钱莹) 一公司警卫组领班张某因怀疑男子盗窃财物,非法限制该男子自由长达8个多小时。日前,松江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去年4月6日晚,上海一家电脑公司员工柳某至厂区内务柜内,窃得柜中现金700余元和手机四部。次日23时许,该公司保安张某经调查怀疑在公司实施盗窃的就是柳某,便向其询问盗窃移动电话机的事情。嗣后,张某以柳某未全部坦白为由,与该公司其他保安一起将柳某带至厂区地下警卫室,并告知执勤人员不要让柳某逃跑。在这期间张某对柳某实施了打耳光、拳打、用橡皮棍打臀部和腿部等行为。
4月8日8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电脑公司其他安保人员报警后至该公司将柳某带走,柳某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殴打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个多小时。事后,张某及电脑公司对柳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柳某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