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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2010年7月3日下午15:50分左右,紫金矿业旗下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造成了重大的环境事故,对河流下游众多养殖户造成了损失。在二级市场上,由于股价的变化,投资人对于紫金矿业的诉讼却非常少,此案的代理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接受了经济之声记者的采访:
吴立骏:紫金矿业自2012年5月11日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为此历时近两年的立案调查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紫金矿业是因为没有在第一时间立即披露相关发生了重大环保的事故,所以被证监会依法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提醒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及时的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要信息进行密集的披露,否则将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后果。目前紫金矿业由于是刚刚公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所以目前我们是在召集符合条件的股民向紫金矿业提起索赔诉讼的第一阶段,但是还没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目前投资者起诉的人数有多少呢?
吴立骏:目前在我这边报名大概10几位,为什么人数偏少呢?主要的原因两点。第一个像紫金矿业类似能够索赔的信息股民朋友们不是非常了解,知道的人比较少。第二个是紫金矿业由于虚假陈述的时间段比较短,从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的7月9日之间买入紫金矿业的股票,并且需要在2010年7月13日至7月29日之间卖出,符合这两个时间段的股民朋友才能够提起索赔,所以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估计符合的人数虽然从理论值上面来讲金额会比较高,但实际上可能知道的人还会比较少。这一阶段以内股价大家可以从K线图能够看到,股价其实在7月12号以后有一个暴跌的过程,当然后面是有反弹,所以这个条件就苛刻在必须在7月29号之前卖出,就是说在2010年7月29号之后仍旧持有的,紫金矿业的股价是上升的,而且是覆盖着发虚假陈述的这段时间的全部损失,包括后面一段时间紫金矿业走势涨得很好,所以说没有卖出的继续持有的没有损失了,理论上也就不能获得赔偿,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咱们国家法律规定是这样一个情况。
记者:在此期间您和紫金矿业有关方面接触过吗?
吴立骏:目前没有,因为办此类案件其实是分两个阶段的,行政处罚以后其实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再跟上市公司进行任何方面的接触,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另外如果不通过诉讼,上市公司私底下跟股民协调赔偿的可能性非常的低,其实这是我们目前法律规定必须要有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的弊端,为什么?股民可以跟上市公司了解,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可能会带来的行政处罚或者是巨额的索赔,上市公司会调解。但是行政处罚出来以后就不存在调解,该怎么赔就怎么赔,所以理论上行政处罚之后出来我们是不跟上市公司进行接触了,因为没有意义,上市公司也不会主动去赔偿。但是如果是在行政处罚出来之前,其实这里面是有很多的内涵很多的法律工作可以做的。
目前紫金矿业案件正在征集阶段,紫金矿业的索赔条件是:
凡在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9日之间买入紫金矿业的股票,并在2010年07月13日至2010年07月29日之间卖出股票,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就可以具有获得赔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