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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根生
5月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权力催生富豪现象,我们并不陌生。其手段很简单,就是通过行贿政府官员侵吞国有资产。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又为此添了新例。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最大的国有企业。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和贿赂政府相关人员,成立股份制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划拨土地325亩,价值共计1.1亿多元。那么多国有资产就这么轻而易举流进私人腰包,10来个人就这么轻轻松松一夜间成为富豪,实在令人瞠目。
这起腐败窝案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如今,犯罪者已被查办,但3.7亿余元能悉数追缴吗?估计很难。这也再次警示我们:在国资国企改革中,事中督察比事后法办更重要。无疑,依法查办违法犯罪者相当重要。依法严厉查办犯罪者,才能以儆来者。但查办再严厉,也是“亡羊补牢”。“牢”或许能修补好,“亡羊”损失恐怕难以挽回了,至少难以全部挽回。对国资国企经营和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纠察,确保权利不被滥用,才能避免“亡羊补牢”之憾。
为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10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此《意见》要求,“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由国企领导集体决定,而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形成监督检查合力,并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但从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中不难发现,上述规定及要求几乎形同虚设。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国资国企经营和改革的事中督察,势在必行。特别是像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这样,腐败分子往往结成利益同盟作案,仅靠内部监管已很难起作用。强化权力机关督察,强力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制,显得格外重要和紧迫。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增强国资国企基础支撑、战略引导和公共服务功能,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更关系到民生的改善。加强国资国企经营和改革事中督察,终结权力催生富豪现象,必须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