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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就不给提成和奖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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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 李珍梅) 近日,胶南市民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一家4S店工作一年,今年3月份正常辞职时,该拿的4000多元提成公司没有正常发放。等她离职后,公司却不给了。对此,律师表示,提成、奖金和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一并履行。
 王女士说,今年3月,她从胶南一家名为青岛成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正常离职。离职时,公司给她结算了正常的工资,但上一年的提成和季度奖金却未发放。“我们每卖一台车有50元提成,去年一整年的提成为1600元;另外去年三四季度的奖金共有2900元。”王女士说,按照公司惯例,一般上一年的提成下一年年初发放,上一季度的奖金下一季度发放。然而,直到今年3月,公司也未发放上一年扣下的提成,此外,去年三四季度的奖金拖的时间更长。
 3月,王女士因家里有事儿,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公司承诺说欠下的提成和奖金到时候会正常发放。等到4月,公司终于开始发放奖金和提成了,却没有她的份儿。咨询后,得到的答复是:“你已经离职了,公司有权利不给。”
 “奖金和提成是我自己赚的,凭什么不给?我觉得公司太霸道了。再说按照惯例,原本应该在一二月份发放,但那个时候一直拖着没发。4000多元也不是小数目,而且我同事还有6000多元也不给。”王女士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青岛成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姓赵的负责人。这位赵姓负责人说,提成一般是年初发放上一年的,但也得根据厂家情况而定。此外,公司有内部章程规定,员工辞职后,暂扣的工资和CVP季度奖金都不予发放。
 对此,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提成、奖金的计算与发放办法,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一并履行。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起草、讨论、公布后方为有效。其中限制员工权利、增加员工义务的内容,一般无效。
记者手记:
公司制度缘何成霸王条款?
 员工离职,公司就有权利不给提成和奖金?明明是自己该拿的,却因公司的一个内部规定,员工就不得不拱手相让自己的成果,这种霸王条款,多数员工都是很难接受的。
 退一步讲,既是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那员工是否知晓?其中是否体现了员工的意志?而据爆料者王女士称,公司制定的所谓的这个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在正常上班时,并未见到,更别谈有他们的意志在其中。随便拿出一张规章制度,员工就得无条件遵从?这规章制度里,是否经得员工代表的同意,是否体现了员工的意志?或许这些都是值得公司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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