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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刘云实习生梁家燕
有读者近日向本报报料:妻子为广西壮族少数民族户口,丈夫为广州户口,夫妇申请再生一个小孩,却遇到莫明其妙的阻碍。事件中,女方广西方面两次顺利通过,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却坚持不愿意在二孩申请表上加具有“同意”字眼的证明,只愿意出一份男方“婚育证明”。最后,几经周折,夫妻二人方得偿所愿。
事件
街道对用“同意”字眼为难
周先生是广州户口,妻子是广西壮族户口。两人于2009生下第一胎女儿,两年后,两人申请生第二胎。
2011年5月,周夫妇向越秀区居委会递交生第二胎的申请书。居委会认为持广州户口的周先生不符合再生条件,不同意申请。周氏夫妇于是找到国家级计生审查部门,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明后,该部门同意出具计生证明。
周氏夫妇将上述资料寄回女方的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由于第一胎是女儿,按照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申请生第二胎,所以广西方面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度二孩生育证》。同时,广西方面要求男方户籍所在地出具一份有“同意”字眼的证明。于是,周氏夫妇找到越秀区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办,可街道办只愿意出一份“婚育证明”,证明男方“初婚,育有一女,无收养小孩”,却不愿意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证明。
周氏夫妇2011年未能生下第二胎。2012年,两人申请续办,广西方面很快开具“同意续办”意见,然而,越秀区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办依然不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证明,只出了一份“婚育证明”。
结果
“证明”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那么,周氏夫妇是否符合再生一个小孩的政策?
记者日前致电越秀区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办咨询。李主任明确告诉记者:“夫妇是否符合再生一个小孩的政策,由女方条件决定,女方符合则男方符合。”报料人周先生为广州市户口,妻子为少数民族户口,两人第一胎为女儿,符合少数民族“头胎为女儿则可再生一胎”的政策。
既然申请合法,街道为何坚持不愿意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证明呢?记者三度致电该街道办,接电话的办事员态度生硬地表示,没有义务出这样的证明,出同意字眼的证明是女方那边的事。
记者于是致电居委会胡主任相询此事。胡主任答复,街道没有出具“同意”字眼的证明是因为:一方面周先生情况比较特殊,街道要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双方工作单位核实情况,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则由于街道办起码已多年没有办理过生二胎的申请,办事员处理较为刻板。
在电话相询的次日,记者高兴地接到周先生的电话,他表示: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办已经出具了有“同意”字眼的证明。
刘云、梁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