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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因将招待费虚列为杂费被罚12万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网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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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财经5月21日讯 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2010年将用于招待费、业务激励费等部分费用以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耗材费、公杂费、会议费等名义列支而受到责令改正并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此外,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蕴辉、经代部负责人刘占强以及经代部后援管理室主任李霞也分别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以下是保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 [2012]11号

  名称: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际大厦

  主要负责人:范少国

  2011年9月,我机关对你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以办公用品费、电子设备耗材费、公杂费、会议费等名义列支的部分费用,实际用于招待费、业务激励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及财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你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你机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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