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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日前,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附:卫生部:社会资本举办医院应及时确定级别
日前,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及时确定其级别。
《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
《通知》强调,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