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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5月1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好心替朋友参加试驾活动,却因车速过快在掉头时不慎将人撞伤,为此,试驾人姚先生、4S店及保险公司被受害者任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任先生12万余元;被告姚先生和4S店共同赔偿6万余元。
2010年9月23日上午,姚先生按照预定的时间来到了一家4S店参加试驾活动,4S店为姚先生指派了一名陪驾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进行全程的操控提示。随后,姚先生驾驶一辆东风本田试驾车沿御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而后准备左转掉头。不料,因速度过快,姚先生在掉头时撞到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骑车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事发后,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伤者任先生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构成八级伤残。
据调查,事发时的路段没有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姚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是我朋友买车,他驾龄没到一年,我才帮他试驾的。”姚先生回忆说,“当时陪驾叫我掉头,我因为车速比较快,就撞到了他。”
因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任先生将姚先生、4S店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近27万元。
法庭上,4S店表示,被告姚先生在驾驶之前签过试驾同意书,明确约定如果试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由试驾人承担责任,4S店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姚先生认为,其试驾的路线是4S店提供的,试驾行为都是服从陪驾指示,当时的陪驾表示可以开得快一点,造成的结果不应由其一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过高,对各项费用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先生和4S店是试乘试驾关系,姚先生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4S店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两被告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运行利益,应共同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通过对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