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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09: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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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高温津贴的最高标准比以前提高8元,调整后的标准自5月11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敏燕报道)仲夏虽然还未到,但新疆已提前给即将在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送上了一剂“降温药”——调高高温津贴标准。

  5月1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我区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该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5月11日起开始执行。

  我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是2010年6月建立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不是给职工发了高温津贴就可以了事了,还应在每年夏季高温期间,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同时,要落实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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