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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首笔非居民境外劳务企业所得税堵塞漏洞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7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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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太原5月17日电 (任丽娜 通讯员薛明)非居民境外劳务企业在中国往往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人力和手段不足之机偷逃税款,17日,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传来消息称,该局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4000元,成为全省首笔针对非居民境外劳务征收入库的税款,填补了山西省历史上对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空白,也改变了人们普遍认为的境外劳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常规,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借鉴。

  据了解,非居民企业境外劳务行为在中国一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信息渠道非常有限,对境外劳务发生地的判定也是工作中的难点,非居民企业为规避国内税收,往往在合同中将劳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内的劳务行为表述为境外发生,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人力和手段不足之机偷逃税款。

  太原市国税局称,近日在对国内某公司支付境外劳务费用的审核中,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境外劳务不予征税业务进行处理。

  税务人员对企业携带的相关合同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同时对企业与其向外支付的境外单位的身份进行了详细了解,确定该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属于关联企业,经过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询问,判定该企业已经构成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向企业人员讲解了相关税收政策,并解答了企业提出的疑问,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沟通,认定企业申报的该项所得系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所得,确定该笔境外劳务应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人员对税务机关观点和认定结果表示完全认同,并积极办理了相应完税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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