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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16日讯(记者化玉军通讯员崔荣涛张田军)自己的狗咬伤了别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张某均系莒县棋山镇某村农民,2012年1月13日上午,王某在本村大街上正常行走时,突然被张某饲养的狗咬伤左腿,王某住院及注射疫苗共支出1528元。后王某找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于2012年3月8日诉至莒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饲养动物应当尽到看管义务。张某饲养狗应当进行栓养。
而张某在未尽到看管义务的情况下,所饲养的狗在街道上将王某咬伤,对王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损失1528元。
该案主审法官李法官说,近年来因狗致人伤而引起的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他提醒广大的养狗户,一定要对自己所饲养的狗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以免惹是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