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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4瓶过期啤酒赔人8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惠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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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范海波 通讯员陈玲刘惠光)日前,惠城区消委会桥东分会接到东湖派出所转来投诉称,有消费者在东平翟屋村的一间小店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将要打起来。桥东消委分会马上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经了解,原来是王先生从深圳过来找老乡玩,在该店买了四瓶青岛啤酒,同几个老乡喝完后拉肚子,在上厕所的过程中又把手机丢了,于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800元。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要求过高,不愿赔偿,称他们是在勒索,于是报警。东湖派出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后认为是消费纠纷,就转告桥东消委分会到场处理。桥东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青岛啤酒,生产日期为2011年7月9日,保质期180天,已过保质期。经营者也承认王先生是喝了这些过期啤酒后拉肚子的,但就是不愿赔偿。工作人员见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现场难于调解,于是决定约双方第二天到桥东消委分会进行调解。

  经过耐心调解,且接受法律法规宣传,经营者终于认识到错误,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800元。针对该店销售过期食品问题,桥东消委分会以案件线索形式交由桥东工商所对该店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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