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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张松源 记者 李楠楠 通讯员 韦凡 谢东鸿)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广州市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年审工作已于3月开始,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向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未达标准须缴纳保障金
据介绍,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保障金按年征收
据了解,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年审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2年征收2011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