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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刘兆义因贪污、受贿等五宗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20: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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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春5月15日电(记者周立权)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兆义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院一审判处刘兆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兆义先后担任长春市二道区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他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从事不法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88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兆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兆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刘兆义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折合14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刘兆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311万余元巨大差额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前,刘兆义退还受贿赃款10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61万元、美金1万元、欧元65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兆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兆义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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