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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权 高新法院判其禁止营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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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徐佳 四川在线记者 唐智增)近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向一出租车管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的出租车营运,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义务。目前首笔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罗丽(化名)与孔超(化名)共同出资取得了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并约定产生的费用和收益双方平均承担。后罗丽委托孔超将出租车发包给他人后,孔超不再按约定支付给罗丽每月的经营所得。为此,罗丽起诉至高新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原告罗丽与被告孔超各自享有某出租车营运的一半收益,共计10余万元。

  至今,孔超尚有4万元收益未向罗丽支付,罗丽无计可施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新法院查明孔超名下除出租车经营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孔超通知到庭。孔超到庭后称,自己已身患癌症,治病将钱全部用光,无钱可还,且出租车已抵押给他人,法院再无权处置其名下的出租车。法院告知孔超,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特种经营权,孔超私自转让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孔超不认同该解释。孔超拒不执行的行为虽然证据确凿,考虑到孔超确已身患癌症,高新法院未对孔超采取拘留措施。

  随后,法院向该管理公司做出禁止孔超所有的出租车继续营运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立即禁止该出租车继续营运。孔超在得知自己的出租车被禁止营运后,主动来到法院协商并提出还款方案,并称自己治病没用光所有的钱,可以先支付一部分欠款后每月还款。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罗丽的同意后,法院院解除了对孔超所有出租车的经营权的限制。目前孔超已将承诺的首款1万元支付给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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