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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居港一年才可领“生果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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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香港5月14日电 (记者刘秋伟)香港高等法院14日就高龄津贴(俗称“生果金”)的司法复核案作出裁决,确认香港特区政府胜诉,维持现行的“生果金”制度。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重申,当局会继续维持这项规定,即申请人需要连续居港一年,以及56日的宽限期。

  日前,一名患有高血压、长期在内地生活的73岁退休工人林和伦,被港府社会福利署撤销长者津贴。他不满政府的限制,提出司法复核。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14日在判词中表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类似内地的低保)和长者津贴制度属不同概念,如果长者需要生活上的保障,可通过申请综援,而并非一定要领取高龄津贴。政府规定长者申领“生果金”前,要连续居港一年,并没有违反《基本法》。

  而案件与年初成功推翻的综援居港限制不同,70岁以上的申请人,无须进行收入审查,离港限制也较宽松,合格人数众多。而且申领的人数预期会持续上升,考虑到如果撤销限制,长期移居内地的香港长者很可能会返回香港申请,增加港府的财政负担。按照政府提交的资料推算,每年公共财政支出会多2.8亿港元。因此,政府在市民申请津贴前,设立居港一年的限制是合理做法,以确保公众利益和“生果金”制度可以长远维持运作。

  林文瀚认为,“生果金”并非生活援助,如果长者到内地养老生活有困难,应该申请“可携式综援”,社会不应该视“生果金”为退休保障。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14日就高龄津贴司法复核裁决对传媒表示,这项规定有充分的政策考虑和理据,因为“生果金”基本上是无需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确保公共资源能够合理分配,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持续运作,申请人与香港的联系也相当重要,因此,申请前一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要求是有其理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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