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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油耗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18: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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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油价不断上涨,有些不法分子就动起了发“柴油财”的歪主意,开始盗窃柴油,从中获取不法收入。近日,濠江区法院对一宗偷盗、贩卖柴油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平等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2010年6月至9月期间,何某平与陈某金经密谋后,由何某平盗窃柴油,陈某金、杨某才合伙负责收购,各自获取非法利益。陈某金便让其妻杨某玉找陈某芳联系买主。最后,陈某芳通过杨某荣找到陈某兴收购偷来的柴油,并约定每卖出一吨柴油给陈某芳、杨某荣300元的报酬。同时,陈某芳、杨某荣还介绍杨某风和何某兴(另案处理)将收购的别人偷来的柴油卖给陈某兴,同样收取每吨300元的报酬。陈某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柴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让范某雄用油罐车到河浦路口、海边、潮阳关埠等地运载。

  分工谈妥后,何某平等人先后驾驶两辆装有油桶的汽车到保税区、濠江区、潮阳区等地偷盗工厂油罐里的柴油。其中,何某平参与盗窃3宗,盗得柴油24吨多,折值约18万元;陈某金、杨某才合伙收购何某平所盗的柴油;陈某芳、杨某荣介绍陈某兴收购、销售;陈某兴让范某雄运载他人盗得柴油56吨多,折值约42万元;杨某玉联系陈某芳代为销售柴油24吨多,折值约18万元;杨某风帮助他人销售盗得柴油计12吨多,折值约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荣退回赃款2.1万、被告人陈某兴退回赃款90万。

  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金事先与被告人何某平通谋,约定由何某平盗窃柴油后由其销售,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芳、杨某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介绍销售,被告人陈某兴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被告人范某雄明知柴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运载,被告人杨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让被告人陈某芳联系销售,被告人杨某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平、陈某金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才、陈某芳、杨某荣、陈某兴、范某雄、杨某玉、杨某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谢静真 沈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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