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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传真】
车辆自动滑行,甚至还由此引发了保险理赔纠纷。这听起来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但却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近日,梅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范围内赔付3万余元维修费给车主。
这一事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1年6月,梅县南口镇一石场里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疾驰而来,只听“咔”的一声,货车停了下来,司机曾某随即离开货车往外走。没走几步,这辆无人驾驶的货车突然自行向前滑动,而且速度越来越快。当曾某发现这一险情时,已来不及控制车辆,只能眼睁睁得看着货车翻落路外。这辆无人驾驶的货车幸亏没有撞着人,只是撞坏了路边的房屋并导致车辆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曾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停车,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车主汤某当即赔偿了屋主房屋财产损失。这辆受损的货车送到维修厂修理,让车主汤某掏了31680元维修费。
之后,汤某第一时间想到了购买的车损险此时可以帮上大忙了,没想到向此前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31680元车辆维修费用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拿出了与汤某签订的合同,其中一项格式条款认为,原告的货车是在无驾驶人操作时自动滑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情形明显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围,故其不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汤某却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62000元,而且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合同签订后即付清了保费,如今出现保险事故了,保险公司理应赔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汤某于同年12月向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2月,梅县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汤某多次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了提示说明义务。
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单独就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义涛陈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