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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世遗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调查显示,该县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其中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57人,实际处理28人;工资已变动或停发18人,另外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其中,有的在2009年应作党纪政纪处理而未作处理;有的在缓刑期间应只发生活费却仍发着原工资。
实际上,“带薪坐牢”现象不光是山东有,就是其他地方也一样存在的,比如浙江永康这次曝光的192人“吃空饷”,其中就有7人是刑事处罚人员。他们中有两人被判处了缓刑,财政仍在拨款,两人仍领着工资;此外还有两人领取生活费。2010年南海网曝出的“缓刑处长”领工资事件,等等,等等,无不都是“带薪坐牢”的案例。
而事实呢,据2006年“北京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资料显示,半数以上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仍领工资。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1999]177号文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2007年,国家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也就是说,公务员被开除了,那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这样自然也就不能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了。
试想,当前官员,有谁不懂法的?又有谁不知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可见,官员之所以如此“知法犯法”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不是别的,从本质上讲,就是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法是对民而订的,对官可以例外的。从心理上讲,是不承认官员贪污是犯罪的,就是说,当官没好处,谁愿意去当官?而贪污对官员来说,正是当官的好处,又怎能算作是犯罪呢?然法律却又规定官员贪污是犯罪的,从这个层面来说,官员又都存在兔死狐悲的心理。就是说,今日的贪官就是明日的自己;今日为贪官着想,就是在为自己的明日谋后路呢。所以,有贪官被抓了,要被判刑,在位的官员就会尽力帮其减轻罪责,若弄个缓刑,就等于“买断官龄”,一切待遇不变,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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