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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3日 1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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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陈程)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哈市房屋征收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已于近日实施。

  根据《规程》,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依法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规程》明确,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价值和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面积、价值等,告知被征收人供其选择。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应当与被征收人商谈不少于三次。被征收人不能参加商谈的,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参加商谈,但被征收人应当给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规程》要求,征收补偿决定不能存在下列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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