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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姚某承包了河南省清丰县某医院的职工食堂。然而,姚某在经营职工食堂期间,卫生条件脏、乱、差,经职工民主测评,满意度为零,职工没有人去食堂吃饭,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2010年11月,医院根据承包协议约定,通知姚某解除该协议,限期让被告将其物品搬走,但姚某拒不搬出。为此医院诉至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协议约定“每季度一次测评,满意度低于70%者院方有权辞退。”在此情况下,医院解除与姚某的承包协议,符合协议约定。据此,法院判令姚某将其物品从医院职工食堂搬出。
(清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