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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队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被层层转包,而分包人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受伤的工人又没有职业资格证。那么,到底谁该为受伤的工人负责?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发包方、承包方和各层分包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焊工李辉虽然常年从事电焊工作,但他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电焊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1月,正在进行高空电焊作业的李辉因车间顶部钢梁脱落,从而使他也跟着坠落在地。李辉所从事工程的第一层承包方负责人代某在为其支付了2.7万余元的前期治疗费后,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为此,李辉找到他的直接雇主杨某,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可杨某以其只是组织人干活的小工头为由一口回绝了他,并告知该工程已转包了多次,要想获得赔偿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原来,李辉所从事的这项工程是力恒铝业公司于2010年7月发包给代某所负责的北关建筑队的,该建筑队未进行工商登记。后来,代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刘某,一个月后,刘某又将屋架、上彩瓦等工程分包给了杨某,后杨某就组织李辉等人进行施工。
由于迟迟拿不到赔偿款,无奈之下,李辉一纸诉状将力恒铝业公司、北关建筑队代某、刘某及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辉在提供劳务时没有电焊职业资格证,但其并不因此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力恒铝业公司、代某、刘某、杨某连带赔偿李辉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张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