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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二驾”王某送客途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出租车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出租车“二驾”王某生前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吕女士与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了出租车辆使用权,吕女士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后来,吕女士聘请王某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某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女士交纳租金。王某被聘为“二驾”也得到了出租车公司的认可,并为其办理了驾驶员服务卡。
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在送客过程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某家属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王某与出租车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出租车公司内所有出租车司机均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究其原因,是该公司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否定了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根据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特征及最高法院、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精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据悉,该案判决结果将为王某家属申报工伤提供法律依据,将改变以往出租车司机单方承担运营风险,无法享受任何劳动保障待遇的现状。
(施莺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