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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沈,40岁,具有丰富的公司管理经验。2010年9月1日,老沈被余姚一家公司聘为行政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但不久老沈即离开公司,双方结清了工资。
离职半年后,老沈给原公司寄了一份信函,称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对此,原公司不予认可。去年9月28日老沈向余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驳回。老沈不服,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认为,老沈主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包括安排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作为,因此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负责人事的行政经理,自身却不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而且其在离职近半年后才通过快递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如实反映原告离开被告单位的真正原因,其提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