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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关怀女职工政策不容乐观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09: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江西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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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5月8日《楚天金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从条文规定的角度讲可以说是合情合理,但是现实是到了执行层面企业就完全走了样,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人该享受的权利和福利完全享受不到。所以,笔者认为,企业落实关怀女职工政策不容乐观。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了详细规定。但问题是,法规是法规,执行归执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据全国妇联一份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这样的现状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是这些最基本的职工应该享受的福利,很多中小企业还完全做不到。很多工厂不允许女工休产假,或是在休假期间没有任何的补贴。其二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地方政府更多的考虑的是税收,考虑的是GDP,致使企业会想方设法的躲避该给职工提供的福利。其三是女职工的观念落后,很少听说过有女职工为了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和企业老板打官司的,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案例也不多。

  对女职工的保护,就是对下一代健康素质的保护,也是对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企业虽不是政府部门,但也有自己的社会责任,理应善待女职工的生育权。所以,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生育期女性的相关福利条款,重点在于如何落实,最需要的是执行和监督。如何通过改变现有的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执行,让每一个女职工都能享受该福利,确保从执行层面上保持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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