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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或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为显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为隐名出资人。投资主体上,隐名出资人可以为自然人或公司;投资形式上,隐名投资人可能附著于一个或几个显名股东身上;在经营方式上,不管隐名出资人是否控制、参与管理,或只是纯分享股东的权益与分担股东的风险,都属于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对投资的限制,出于规避法律的需要,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不宜公开,或者为享受国家某些优惠政策等等,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隐名的方式。
百姓腰包渐鼓,外资不断进入,隐名投资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事实上,这是福建省众多民营企业者起家的一双“隐形的翅膀”。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福建省税收征管加速规范,隐形投资这一有着“江湖派”做法的投资形式,由于在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等概念之间搅成了一团麻,带来的税收问题也亟待从税制上加以规范。一些纳税人利用隐名投资钻政策空子,存在征管漏洞。
隐名投资盛行民间
宁德市的福安市、福鼎市,福州市的福清市、平潭县、连江县、长乐市等地方,是隐名投资盛行的地方。在平潭县,很多人成为隧道工程的隐名投资者;在福安市,很多人成为海运行业的隐名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有时候甚至不知道自己投资的项目是什么,到底项目有多大,仅仅靠一种对人的信任来完成投资。
在中小企业借贷难、“散客”投资渠道有限的现实下,大量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一拍即合,双方通常以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在侨资盛行的长乐市,一位当地人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很普遍,他认识的许多人,“有钱的掏钱,没钱的借钱,交给了钢筋厂、水泥厂等,虽纠纷不断,但前赴后继”。
不仅福建省本地人盛行隐名投资,港澳台同胞也喜欢在福建省开展隐名投资,其中以台商最为显著。根据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的大规模执法检查结果,台胞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较多,同时也影响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杨丽芬分析认为,投资者热衷于隐名投资方式,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准入、投资主体、产品销售等的行政规定;避开公司设立、变更等烦琐的登记手续;利用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资和税收优惠;避免暴露自己的财富;规避法律法规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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