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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5月7日中国网)。
我们不由想起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的一次判决,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而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但截止至今,“另案处理”变为“另案不理”,卓志兴仍然逍遥法外。
“另案处理”为何成“另案不处理”?我想其中自然“另有隐情”。那么,就卓志兴“另案不理”来说又有哪些隐情,这就很值得厘清。
卓志兴从一个涉黑嫌犯,进而成为“无罪一身轻”,其实也并非什么易事。首先,必须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公安的刑事追诉中不是就没有列入卓志兴吗?其次是必须改变检察机关的公诉定位,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虽然将卓志兴的名字加了进去,不是在括号里注明要对其“另案处理”吗?三是必须改变法院的判决,尽管和吴俊柏同时涉黑,但卓志兴却涉险过关,不但毫发无损,还通过司法部门的支持,接管了亿豪公司及下属的17家医院。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要想让这些知法者、执法者为自己网开一面、路灯畅通,卓志兴自然会找出一些后台靠山施压、投入一些财力物力施诱,甚至会使出武力招数赌狠。而那么多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居然把自己的神圣天职丢在一边,将法律的尊严置之不顾,在功利的驱使下沦为涉黑分子的“保护伞”,其中不单涉及司法腐败,也涉及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的确可悲,实在可气。
我们常说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执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职业操守的约束。但是,仅靠自律是不够的,必须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制约。倘若司法长期不能受到实质性的监督,缺乏阳光照耀,司法也一样会出现灰暗和阴云,“另案处理”也会变味成“另案不理”。
既如此,就该借助这次专项检查的东风,挖出隐藏在一方面挖出卓志兴“另案不理”背后的黑幕,还法律一份公正,给吴俊柏一个公道,也留给那些徇私枉法的者们一个深刻的教训,坚决铲除“另案不理”的司法腐败“潜规则”。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