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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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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也是被骗的,但是我也渎职了,没有跟踪投资商资金来源及土地报账等情况,使得公司蒙受了损失。”5月8日,原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方某某面对自己的罪行如是说。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今年4月16日因犯下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逮捕。这是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第一次以此种罪名逮捕犯罪嫌疑人。

  数千万元工程委托方为皮包公司

  今年2月29日上午,江西建工某某国有建筑责任有限公司法务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到青云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该公司合肥分公司原总经理方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导致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2007年3月,该公司合肥分公司原总经理方某某在其任职期间与安徽省蚌埠市怡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土建及钢结构工程等总造价高达4000万元的施工承包工程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该建筑公司合肥分公司将立即动手为怡安电子公司施工。可是,5个月过去,委托该建筑公司合肥分公司施工的怡安电子公司依旧没有明确施工方案。这时,方某某感觉到可能被骗。经过核实,曾称具有雄厚资金的港商投资企业怡安电子公司实际为一家注册资金仅有2万元的空壳皮包公司,方某某被骗了。

  建筑公司赔偿被转包方85万元

  被骗后,2011年3月,方某某及其所在建筑公司又被一做工程的浙江老板陆某某告上了法庭。

  原来,在方某某与怡安电子公司签订合同后,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浙江人陆某某,并且收取了陆某某工程保证金95万元,随后又将陆某交纳的保证金交给了之前与之签订合同的怡安电子公司的投资商、自称是香港人的董某某。方某某被骗,95万元保证金自然也要不回来,因此,陆某某将方某某及其所在建筑公司一并起诉到了法院。根据法院宣判结果,由于方某某没有认真审核怡安公司工程的真实情况,陆某某所在公司败诉并支付陆某某85万元。

  警方希望此案警醒更多建筑公司

  警方表示,此次方某某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逮捕,给更多建筑公司及代表公司负责签订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以警醒,一旦因为自己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8日,方某某坦言,自己的确没有认真核实怡安公司的实际情况。“当时怡安公司已经在那块地上挂了自己公司的牌子,我认为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当地政府也不可能让该公司在那里挂牌。”但据警方介绍,当地国土局称根本没有审批过该项目。

  本报记者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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