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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管理实施行政问责 环境卫生搞不好责任人停职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生活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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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9日讯 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城管局获悉,哈尔滨市今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办法》规定,环境卫生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行政问责形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7种。

  《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及所属部门中从事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发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环境卫生不达标,公共设施破损脏污,容貌秩序混乱,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和本《办法》予以行政问责。哈尔滨市城管委成员单位的中省直单位、哈尔滨市市直部门和区政府及其所属城市管理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属问责范围。

  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行政问责的情形分为决策违规、落实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等方面,既注重有错问责,也注重无为问责。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并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为体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原则,《办法》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7种行政问责形式。以上行政问责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办法》办法还规定了5项行政问责的案件来源,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市委、哈尔滨市市政府官员在反映城市管理问题材料上直接批示进行行政问责的;哈尔滨市市委、哈尔滨市市政府督察部门的督查督办通知;哈尔滨市城管办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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