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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价商店将"遍地开花"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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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已出台实施。《办法》对平价商店的设立方式和条件、申请程序、经营要求、建设目标、运行机制、引导扶持、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超市平价蔬菜不得少于5种

  去年7月,我省在福州、厦门部署开展平价商店试点,至今年一季度已发展到1600多家。《办法》指出,到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应有1个以上固定或者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

  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是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流动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配备一定规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数量的售卖车;三是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四是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与符合条件的签订协议,允许其悬挂“平价商店销售点”牌匾。

  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在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5种。

  5种情况下启动平价销售方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协商,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是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三是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3%或者连续两个月环比涨幅合计超过3%;

  四是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是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平价商店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未编制统计数据的县可以参照所在设区市的统计数据。

  果蔬类售价应低于市场均价15%以上

  平价商品中,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均价5%以上。

  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上述五种情况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根据《办法》,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对整车为平价商店提供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全部免收道路通行费,并允许24小时城内通行和停靠。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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