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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16: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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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我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焚烧工业废弃物、非法回收加工铜氨液等危险废物、非法酸浴提取金银等贵重金属、非法从事铜、铝、铁等金属回收冶炼、非法回收加工固体工业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堆放有害有毒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严控废物。

  二、全面加强重点地方和敏感区域的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将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妨碍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谣滋事煽动群众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从事废旧五金拆解加工行业的经营户必须逐步入园,并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规范的工业废弃物集中堆放场,统一清运,集中处理,严禁随意转移、乱丢乱放。

  五、设立检举和投诉电话,实行全社会共同监督。对检举和投诉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一经查实立案,将给予该案检举人重奖。检举和投诉电话:12369(市环保局)、3939791(区环保局)、3600096(龙塘镇政府)、3202947(石角镇政府)。

  特此通告。二O一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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