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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今天报道,一则“粉丝为张杰募集解约金”的质疑帖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2008年粉丝为张杰募集用于和“老东家”上腾解约的百万元款项去向不明,而张杰当年拿了这笔钱,却没有兑现对粉丝“举办不售票演唱会”的承诺。
昨日,张杰委托经纪公司天娱发表个人声明,强调“我从未贪污、私吞歌迷募款,就有关媒体歪曲事实、恶意毁坏名誉的行为,我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的权利。”而对“举办不售票演唱会”未予提及。
粉丝们给张杰凑“赎身费”,法律上的说法叫赠予。
赠予行为既可以是有附加条件的,也可以是没有附加条件的。
2008年处理那笔不菲募款的应该是歌迷会头头,他们代表着募款的歌迷,无论做出什么,还是接受什么,都不是个人行为。
当年歌迷会给张杰募款是否有附加条件?“举办不售票演唱会”的承诺是在什么情况下表示的?与募款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期限?这些都是问题。
如果募款与“举办不售票演唱会”是回报关系,那这无异于一个合同,歌迷们“履约”了,张杰也应该按“合同”办事。
据说目前全国已有几千个歌迷会,其中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的正式歌迷会,也有未进行登记的一般的歌迷会。
如果给张杰募款的是正式歌迷会,其应该代表歌迷,回应传言,并对“举办不售票演唱会”有个态度,这既是对歌迷负责,也是对张杰的一种“公道”。
既然张杰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歌迷们是否也如法炮制?
法律途径不是谁都走得通,它的“通行证 ”是证据。
王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