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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月工资不得低于1125元
本报讯 (记者杨文)4月1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4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高,平均提高15.1%。执行新标准后,我省最低工资在中部六省居第1位,在全国排第8位。
新提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125元、二类地区1035元、三类地区945元、四类地区855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6.5元、二类地区5.9元、三类地区5.4元、四类地区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2.3元、二类地区11.3元、三类地区10.4元、四类地区9.4元。
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11次发布月最低工资标准,8次发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次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1125元,年均增长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