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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先生的新车交给4S店代办车牌,未料4S店员工开车时发生车祸,便拒绝提取这辆已经损毁的“新车”。记者昨天(4月30日)获悉,朝阳法院认定新车购买交付已经完成,车辆损毁风险应由车主承担,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去年9月,张先生在拓展工贸发展公司亚运村店(以下简称拓展工贸),以11.6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一辆宝来车。随后,新手上路的张先生在上牌时发生剐蹭,于是他和拓展工贸约定,他支付相关费用,由对方代办验车上牌等业务。这份协议特别约定,若代驾期间发生事故,拓展工贸概不负责。
9月12日,拓展工贸员工陈某开着这辆宝来,在大羊坊路与出租车相撞,车辆损毁严重,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张先生得知此事,便拒绝提取这辆宝来车,并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拓展工贸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索赔经济损失1.2万余元。张先生认为,这辆宝来车还没验车上牌,代表拓展工贸尚未交付给自己,所以拒绝提车。
拓展工贸方却表示,张先生在仔细检查后认为这辆车合格,在售前检查卡上签字确认,并完成了支付购车款等手续,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至于代驾期间发生车祸,双方的协议已经约定拓展工贸不负责。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和拓展工贸在新车检查卡上签字日期为2009年9月5日,且张先生曾亲自开车上路,可以认定拓展工贸已将这辆宝来车交付给张先生,其后的损毁风险应由张先生承担。按照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制度,验车上牌并非4S店的法定义务,所以张先生认为拓展工贸应将已经上好牌照的车交付给自己是没有根据的。
最终,法庭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同时法官特别指出,本案的诉讼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而张先生和拓展工贸随后签订的代驾协议,属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若对代驾期间发生车祸有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记者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