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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吴某酒后被控在歌厅内打人,并辱骂执勤民警,踹坏警车车门。昨天,吴某在丰台法院受审。
吴某现年36岁,2010年7月曾因盗窃被天津市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年底刑满释放。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2日晚8时许,吴某在丰台区一歌厅内酒后滋事,用手机随意殴打两名保安头部,致对方轻微伤。工作人员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西罗园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现场执行公务,吴某辱骂、威胁两名民警,并用脚踢踹一名民警的腿。在被强制带上警车时,吴某用脚踢踹警车右后门,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500元。当日,吴某被抓获。检方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
法庭上,吴某认罪,他说自己当天和朋友在歌厅喝酒,记不清喝了多少,也不记得怎么到的派出所,只记得到派出所后第二天才清醒。他认为自己是在醉酒的状态下犯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吴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