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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逐步深入,青浦法院诉调中心调解的案件亦逐渐增加,为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促使对方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而又不履行义务,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调解公信力,诉调中心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1-4月,诉调中心共以调解方式结案784件,截止目前,无一件因当事人不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主要做法:
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地保证履约的财物或第三人进行担保,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则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执行。
二是附加条件法。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义务人不按约履行,则权利人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履行,防止义务人恶意调解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要另外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义务人不履约的成本。
四是一并执行法。对协议分期履行的,约定如义务人第一期义务如不按约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假借调解拖延履行。
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义务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对其予以拘留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义务人以足够的法律惩罚和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