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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朋友名购买车辆后,两人发生矛盾,名义车主一怒将车开走,实际车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名义车主给付购车款。近日,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王某与李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10年10月王某想换车,在4S店看车后王某决定换一辆价值30余万的奥迪A4。但王某无法办理车款的按揭手续。于是王某借用李某的名义贷款买车,但实际车款均由王某支付。随后,王某借用李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的贷款手续,并由王某支付了购车的全部费用,每月6000余元的月供亦由王某支付。
2011年5月,李某找到王某,称其名下的车辆一直由王某使用,其担心王某驾车出事故后自己需担责任,表示将车钱给王某,李某自己将车开走。后此提议因双方就车款数额未达成一致而作罢。
2011年7月,李某给王某发信息,称车被其开走了(李某处有车辆的备用钥匙),车内还有部分票据、十余幅画作等。因此事双方协商未果,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购车款十余万元返还予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