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新疆:经销商延期交车需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12: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28日电(宋丽、康逸梅)提车时间拖了又拖却不给说法,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导致车辆无法顺利上牌照……随着汽车买卖合同“规范版”的推广使用,新疆汽车消费者将获得解决这些问题的合法途径。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购车定金、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范。

  其中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经销商若未按时交付车辆,将按约定赔付违约金;超过约定时间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因为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车辆无法上牌照的,消费者有权退车。

  据自治区工商等部门介绍,目前自治区汽车买卖所使用的合同都是由汽车经销商单方制定的,格式、内容各异,不乏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若该合同“规范版”得到推广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经销商“霸王条款”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汽车已成为目前自治区群众日常代步工具。据统计,2011年新疆全区汽车类实现零售总额200多亿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在新疆注册的汽车经销企业也从2009年的319家增加到2011年的631家。

热词:

  • 违约金
  • 车需
  • 霸王条款
  • 买卖合同
  • 车辆
  • 车身
  • 违约责任
  • 上牌照
  • 尾气
  •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