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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7日讯(记者张智威) 25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关注的哈尔滨“路虎车撞人逃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4年。今天,记者在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此案将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择日进行审理。
事件回放
2011年6月17日0时20分许,霍鹏超速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路虎吉普车在哈市南岗区中山路上追赶在其前面行驶的宝马车,途经中山路与革新街口时将行走在人行道上的黄瑛(女,53岁)撞倒后拖行百余米,致使其当场死亡。霍鹏驾车逃逸。
据介绍,车祸事件发生后,警方在一小区院内发现被转移的车型为“发现3”型的路虎肇事车辆。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6月22日,霍鹏迫于压力到哈尔滨交警南岗大队投案。其后,霍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先后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2011年9月6日,公安机关以霍鹏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
南岗区检察院经审理查明,霍鹏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路虎车从长春出发未悬挂号牌,肇事前3辆车超速追逐竞驶,肇事者在肇事后转移车辆、逃逸。
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肇事时车辆时速为108公里(中山路事发路段规定限速60公里);肇事后发动机罩呈褶皱变形且大面积塌陷,最深达10cm,驾驶及副驾驶位安全气囊弹出;黄瑛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肺萎缩,膈肌破裂,脾破裂,肝破裂外伤性大失血,重型颅脑损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离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延髓离断而死亡。
2012年2月8日,南岗区检察院对霍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机关对霍鹏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肇事车主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