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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吴云、熊瑛、记者罗素静报道:男子和同伙持改造过的发令枪抢劫路人,造成一人重伤。27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
经查明,1998年4月份的一天,言某(已判死刑)到武汉购得发令枪7支,发令子弹一盒后,将7支发令枪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后李某伙同言某、陈某(在逃)携带火药枪、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洪城大市场准备实施抢劫,因洪城大市场人多,3人未敢动手。当晚,李某3人在司马庙立交桥下,持枪抢劫被害人小文与被害人小兰,两人拼命反抗,陈某朝小文头部开了一枪。接着,陈某又帮被告人李某抢小兰的包,并用刀朝对方的左臀部猛刺一刀。作案后,李某3人逃离现场。